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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QQ号是否构成诈骗罪

蚌埠刑事律师时间:2024-09-09

       下面我们分析一个案件关于售卖QQ号后因无法登录是否构成诈骗罪。真实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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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案例 

  案情: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周某通过QQ(号码15595)聊天,与被害人郭某商议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出售QQ号15595。当日22时,郭某收到周某通过微信发送的身份证、驾驶证照片等真实信息资料后向其转账人民币18000元。转账后,周某向郭某提供QQ号密码及密保资料。5月1日,郭某通过电话、短信联系周某,称其提供的密码及密保资料无法登录QQ号15595。在协商解决QQ号15595登陆失败问题的过程中,周某将郭某的联系电话拉入黑名单。7月23日,周某通过网上协商后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将QQ号15595贩卖给马某。同日,周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周某犯诈骗罪,提请法院判决。

  案件诉讼过程: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粤040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判决周某构成诈骗罪;周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粤04刑终236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6)粤040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发回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重审。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6)粤0402刑初10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粤04刑终47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宣告上诉人周某无罪。判决: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刑初1015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周某无罪。

  蚌埠刑事律师案例评析:关于周某在2014年4月30日与郭某交易涉案QQ号时有无告知郭某真实的QQ登录密码(即周某在交易之始是否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为何郭某无法登录该QQ号、无法登录的原因是周某告知的密码错误还是郭某或者其他第三人修改密码甚至有无其他技术原因等这些关键事实均未予查明,而腾讯公司称此部分事实已经无法查明,依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应认定周某故意实施了将错误密码告知郭某的诈骗行为。

  周某将涉案QQ号于7月23日卖给马某,但周某称之前一直在与郭某就交易之事发生争议,后来在郭某去其前妻家并砸烂了门上的玻璃后,又有人在通过网络问其涉案QQ号是否出售时才决定将涉案QQ号卖给马某,周某准备扣除郭某给其造成损失的赔款后返还郭某款项,而其在郭某去其前妻家中砸玻璃后的第二天,与马某交易完涉案QQ号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周某此说法并未明显有悖于常情常理,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周某存在将涉案QQ号再次出卖后依然不将郭某支付的款项退回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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