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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刑事律师——走私普通货物商品罪认定要点(7个典型案例判决)

蚌埠刑事律师时间:2024-09-09

  实务难点1:单位走私犯罪在法律文书中如何表述

  裁判观点:单位犯罪在法律文书中对被告单位等诉讼参与人的表述方式为:首先列明被告单位,再列明诉讼代表人及律师,然后依次列出各被告人;《刑法》修订前发生的走私普通货物罪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走私货物的价额和偷逃应缴税额,分别对应<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究规定》和修订《刑法》的规定,确定案件的法定刑幅度,决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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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案例:北京太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姚志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1号】-《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集

  实务难点2:伙同他人走私用于生产、销售的批量物资的行为的定性

  裁判观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海关法规,伙同他人走私,走私物资系成批量的、且用于生产、销售领域,而非小量生活用品,故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而非走私普通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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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1期(总第57期)

  实务难点3: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行为的定性

  裁判观点: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行为不同于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和国家禁止进出妇的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及淫秽物品等其他违禁品的走私行为,英社会危害性不仅表现在违反国家海关监管制度方面,更主要是表现在偷逃关税,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因此,行为人为进行转口贸易,将普通货物暂时转运进境,其行为在表面上虽采用了不如实报关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但由于在客观上没有偷逃税款,亦不会绘国家造成关税损失,因此,不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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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4年第6集(总第35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实务难点4:伪报货物性质偷逃关税数额较大的行为的定性

  裁判观点:行为人以签订虚假来料加工合同的手段骗取海关核发加王贸易手册,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的保税货物,偷逃海关关税,数额较大的,无论货物、物品是否在境内销售,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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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案例: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编:《经济犯罪审判指导与参考》2003年第4卷(总第4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7~10页。

  实务难点5:基于走私目的向海关人员行贿行为的定性

  裁判观点:基于走私入境的犯罪目的,而向海关人员行贿的行为,与该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构成牵连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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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案例:王红梅、王宏斌、陈一平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336号】-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3辑

  实务难点6: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

  裁判观点:在走私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不能简单以走私过程中查获的物品种类进行认定,而应当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夹藏物品的归属主体及所占体积、行为人所收报酬等情况综合认定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

  (1)从夹藏物品归属主体分析

  (2)从夹藏物品所占空间分析

  (3)从行为报酬标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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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案例:应志敏、陆毅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案【840号】-刑事审判参考(第91辑)

  实务难点7:如何准确认定走私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

  裁判观点:可以从两个层面对本案的主、从犯认定问题予以辨析:一是被告单位之间主、从犯的认定;二是单位内部责任人员主、从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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