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蚌埠刑事律师时间:2024-09-09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立案标准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1.基准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数量巨大)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数量特别巨大)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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