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蚌埠刑事律师时间:2024-09-09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立案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量刑幅度
1.基准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税款五十万元以上(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未明确规定,可以比照骗取出口退税罪,造成国家税款被骗三十万元以上)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税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未明确规定,可以比照骗取出口退税罪,造成国家税款被骗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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